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社会预防第二十条已修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警务、检察、审判、矫正工作的配套与衔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法治教育基地、模拟法庭、法治讲堂等,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