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重点预防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防止其脱离与家庭、学校的联系;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畅通其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