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防止其脱离与家庭、学校的联系;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畅通其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