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交友、学习和兴趣爱好等情况,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养成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品格;
(二)关注未成年人特别是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身心健康,帮助其解决成长中遇到的问题;
(三)培养未成年人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发现未成年人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及时予以教育纠正;
(四)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主动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与学校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工作;
(五)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网络信息,自觉抵制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国家统一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