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重点预防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参与民族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等活动,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但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等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对其进行结对帮教帮扶,促进思想和行为转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