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教育行政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等知识纳入课程体系和教师队伍培训培养计划;

(二)抵制民族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思想和宗教活动向校园渗透;

(三)建立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辍学问题的岗位责任制;

(四)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