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社会预防第十七条已修改教育行政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等知识纳入课程体系和教师队伍培训培养计划;(二)抵制民族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思想和宗教活动向校园渗透;(三)建立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辍学问题的岗位责任制;(四)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