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对其开展思想、法律、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并开展法律援助和心理矫治,预防重新犯罪。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执行机关应当从场地、师资、经费等方面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