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对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应当由该未成年人住所地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未成年人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