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 制定机关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4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1年10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总 则
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接受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 立
发起设立,是指两名以上作为发起人按本条例而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改制设立,是指对现有企业按照国家、省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和资产评估确认后,按本条例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一)职工股东不少于二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和企业章程;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三万元;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四)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注册资本;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股权设置及管理办法;
(七)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八)企业的工资标准;
(九)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十)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产生、职责和议事规则;
(十一)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责;
(十二)企业终止事由及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十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
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保留原企业的名称。
(一)董事长(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股东会决议;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证明;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股东身份证明;
(七)住所的使用证明;
(八)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经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即告成立。
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后,法律、法规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备案的,从其规定。
组织机构
股东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股一票”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具体由企业章程规定。
股东会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书面决议。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而亏损的企业的执行董事、经理(厂长)并负有个人责任,自离开该企业之日起未逾两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两年的;
(五)个人所负的相当于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数额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股份合作制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产生的董事、执行董事、经理(厂长)、监事无效;因其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从事前款所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企业所有。
股份与股权流转
股份采取股份证明书的形式。股份证明书是企业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和取得股利的凭证。
企业名称;
(二)企业登记成立时间;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所持股份数量及金额;
(六)股东认购股份的时间;
(七)股份证明书的编号。
股份证明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盖章。
在职职工个人所持有的股份可以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转让和继承。
职工因调离、除名、辞退、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企业的,其股份按照企业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处理。
涉及股权转让的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召开股东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企业,供股东查阅。
(一)被没收财物损失和因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往年的企业亏损;
(三)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额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公益金;
(五)支付股利。
变更与终止
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合并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
(三)涉及章程内容的,应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定解散的;
(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因企业违法而被责令关闭的。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前款同一项中规定该清偿而不能足额清偿的,可按所欠额比例支付。
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会的决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责任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