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股份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企业名称;(二)企业登记成立时间;(三)企业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所持股份数量及金额;(六)股东认购股份的时间;(七)股份证明书的编号。股份证明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盖章。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