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被没收财物损失和因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二)弥补往年的企业亏损;(三)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额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四)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公益金;(五)支付股利。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