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按本条例规定足额提取企业公积金、公益金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应提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