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合并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