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