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股份合作制企业终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股东会的决议;(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四)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手续。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