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股东在核准企业名称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长(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股东会决议;(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证明;(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六)股东身份证明;(七)住所的使用证明;(八)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