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企业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分立协议应当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经营范围、债权债务。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当事先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重新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分立各方未达成协议的,不得分立。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