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其一半以上的股份由组成该企业的职工入股构成,职工股东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