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其一半以上的股份由组成该企业的职工入股构成,职工股东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