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和管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接受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 立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