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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效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具体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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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