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应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制定、修改章程,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等重大事宜作出决议,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