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起人、股东在企业设立过程中虚假出资或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额或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