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八条有效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改制设立。发起设立,是指两名以上作为发起人按本条例而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设立,是指对现有企业按照国家、省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和资产评估确认后,按本条例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