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定解散的;(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因企业违法而被责令关闭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