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企业资本。公积金转为企业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往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企业的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变更与终止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