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四条有效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所持股份对企业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