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组织机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