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十条有效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股东不少于二人;(二)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和企业章程;(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三万元;(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