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应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股份合作制企业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

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保留原企业的名称。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