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董事、执行董事、经理(厂长)、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给本企业、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份与股权流转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