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股份合作制企业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企业章程规定,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股一票”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具体由企业章程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