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制定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条例》 2018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预算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和初步审查会议等形式,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对有关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预算审查监督有关事项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一)国务院及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总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三)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说明;
(四)本级部门预算草案;
(五)按预算科目列示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同时提供有关项目确定的依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
(六)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预算草案报表应当分别列出预计执行数、预算数、预算数与预计执行数或上年预算数的比例。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应当分别列出预算数、调整预算数、预计执行数,以及预计执行数与调整预算数的比例。
预算报告应当重点反映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的有关情况;重大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情况;各项支出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支出方向及绩效目标等情况;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本级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专题评估。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提出专业性评估意见。专题评估的相关意见应当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时参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改、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算收入的测算及相关收支政策和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妥当、可行;
(三)重点支出的预算编制是否保证了党委、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的需要,预算安排是否合理;
(四)重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财政中长期规划的要求,预算编制是否细化、规范,预算安排是否适当,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可行;
(五)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六)政府债务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预算说明中是否全面、详细地报告了债务情况;
(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是否适当;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公开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进度的情况;
(四)重点支出的预算执行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情况;
(八)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政府债务偿还情况;
(十)重大财税政策实施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查询、预警、分析等基本功能,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决算审查、预算执行监督提供服务,逐步实现对预算收支执行进度、转移支付下达、部门预算执行、重点专项执行进度及绩效等情况的实时监督。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一)债券计划发行的规模、类型及结构等情况;
(二)债券计划发行的方式、途径、预计成本等情况;
(三)债务安排的具体项目、数额及预期绩效目标等情况;
(四)债务的还款来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召开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审查相关会议时,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说明,听取审查意见,并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一)调整的依据;
(二)调整的项目和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支出政策的实施情况;
(四)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六)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资金结余情况;
(八)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二)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十三)政府设立各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四)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五)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调研,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调研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