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后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予以反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印发本级人大代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