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时,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