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或者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召开决算初步审查会议时,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对审查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