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报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