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