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