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召开预算审查相关会议时,应当邀请本级人大财经代表小组成员、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委员会负责人、预算审查监督专家等有关人员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改、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