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财政部门提供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后,对预算编制的重点内容和相关情况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初步审查时参考。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本级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专题评估。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提出专业性评估意见。专题评估的相关意见应当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时参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