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召开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审查相关会议时,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说明,听取审查意见,并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