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决算草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后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