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