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可以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询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调研,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调研情况。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