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等相关材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