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成立人大财经代表小组等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对有关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预算审查监督有关事项协助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