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八条有效因增加举借债务进行的预算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说明下列事项:(一)债券计划发行的规模、类型及结构等情况;(二)债券计划发行的方式、途径、预计成本等情况;(三)债务安排的具体项目、数额及预期绩效目标等情况;(四)债务的还款来源;(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