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按月报送预算收支报表和财政收支情况分析简报,按季度报送上级转移支付、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和本级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