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1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3月1日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为对象,为满足老年人终身学习、增进身心健康、提升生活品质、参与社会发展等需求所开展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组织,包括各级各类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老年学校以及其他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的组织。
老年教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开放便捷、平等自愿的原则,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老年教育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推进老年教育与养老服务相互融合、协调发展。
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所属老年大学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推进公共文化资源向老年人开放共享,为老年教育提供便利。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网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教育相关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老年教育机构开展业务指导。
老年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涉及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活动。家庭成员应当支持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参与老年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提供老年教育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学有所用,积极参与文教卫生、扶弱助残、基层治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体系建设
(一)市(州)、县(市)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
(二)各级开放大学应当面向社会提供老年教育服务,支持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
(三)支持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老年学校、老年学习点;
(四)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结合学校特色面向社会提供老年教育服务。
支持养老机构结合实际提供老年教育服务,文体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老年教育相关活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法律服务等专业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专业知识普及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办公益性的老年教育节目或者栏目。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文化馆(站、中心)、科技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应当为开展老年教育提供便利、共享教育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市县级老年大学、开放大学通过建设分校、学习点、提供师资力量以及建设线上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和老年云课堂等方式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面向基层提供服务。
鼓励和支持各级老年大学、开放大学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等联合办学,合作开展老年教育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社区教育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文化馆(站、中心)、闲置校舍等场所的统筹使用,为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利用现有资源,因地制宜提供适应城乡老年人不同需求的老年教育场所、设施和服务。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划定老年教育场所,配备教学设施设备,通过开设课程、展示交流、组织活动等形式,单独或者与老年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配套建设的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因地制宜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引导、支持社会化养老机构创新老年教育形式,提供老年教育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促进养教深度融合。
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活动,为老年人学习提供便捷的指导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或者参与举办老年教育机构,结合学校特色开发老年教育课程,利用自身资源开展老年教育。
第三章教育服务
老年教育服务包含思想道德、法律法规、科学文化、艺术美育、养生保健、医疗卫生、闲暇生活、智能技术运用、权益保障、反诈防骗、代际沟通、职业技能、心理健康、生命尊严等方面内容。鼓励和支持开展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特色文化等方面的教育服务。
面向农村的老年教育服务,应当开设农业技术、卫生健康、乡风文明等贴合农村老年人生产生活需求的特色课程,因地制宜开展流动教学、远程教学等,方便农村老年人就近学习。
老年教育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老年教育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制定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合理安排课时,采取课堂教学、远程教学、观摩体验、展示学习成果等方式,提供老年教育服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合理使用老年教育经费。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到老年教育机构兼职任教或者从事志愿服务。
鼓励离退休的专家、教师以及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到老年教育机构任教或者从事志愿服务。
鼓励科技、医疗、体育、文艺、法律工作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专业人才参与老年教育工作。
鼓励老年教育机构购买人身意外险、场地险等保险。
禁止在老年教育活动中从事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骗取财物;
(二)实施传销、变相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行为;
(三)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
(四)无正当理由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五)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适合通过社会化提供的老年教育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教育场所以及与老年教育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提升老年教育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加强老年教育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开展老年教育研究,开设老年教育相关课程,培养老年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人才。
老年教育机构专兼职教师在职称评聘、业务培训、专业技术考核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同等权利。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在教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教育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相应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