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育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老年教育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禁止在老年教育活动中从事下列行为:(一)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骗取财物;(二)实施传销、变相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行为;(三)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四)无正当理由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五)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