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老年教育机构建设,合理布局教育服务网络,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
(一)市(州)、县(市)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
(二)各级开放大学应当面向社会提供老年教育服务,支持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
(三)支持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老年学校、老年学习点;
(四)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结合学校特色面向社会提供老年教育服务。
支持养老机构结合实际提供老年教育服务,文体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老年教育相关活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法律服务等专业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专业知识普及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办公益性的老年教育节目或者栏目。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文化馆(站、中心)、科技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应当为开展老年教育提供便利、共享教育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